2008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
考试分析报告与备考策略报告
说明:本文为最新版关于2008中央和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的全方位指南,深入研究后修订而成,加入了对2007中央和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的最新考试变化分析和相关实用资料, 2006年中公教育发布了《2007公务员考试考试分析与备考指南》,得到了广大考生的热烈欢迎,特别是对第一次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的复习备考有重大帮助,对多次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也有新的借鉴意义。本手册的修订历时4个月,汇集了作者多年从事公务员考试研究的经验精华,虽经作者严格打造,但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本着为广大考生同学奉献一点微薄之力的思路,作者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不吝提出宝贵意见,也衷心希望本手册能成为广大考生朋友在复习备考过程中的一盏明灯。
只有深入了解考试,才能把握考试,才能取得胜利!了解考试的各个方面有时比具体多做几个题目更有用!这是很多往年考生失败或成功后的感慨!
中公教育作为专业的公务员考试研究机构,经过多年的公务员考试辅导和考试实践,对考生盲目备考、痛失机会的失败现象司空见惯,考生不了解考试、盲目备考,这是当前公务员考试的普遍现象也是广大考生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目前,从事公务员考试教材编写、辅导班开设的很多人员水平不高,有的素质很低,假冒伪劣现象很多,这批人员在网站、媒体、各类宣传品上发布了很多不实言论和虚假信息,为了个人利益,不惜误导考生,广大考生应谨慎辨别。
我们建议广大考生在决定参加公务员考试时,首先全方位了解考试,不仅要了解考试内容,还要了解考试规则和竞争原则、了解考试的核心难点、掌握考试的技巧,也要学会鉴别虚假机构开设的不良辅导班和出版的伪劣教材辅导书,大家一定要首先做到心中有数、头脑清楚、思路明晰后再动手复习准备,就如盖楼房先画施工图一样,那种边盖边设计的楼房多数会出大问题。
在此,我们对公务员考试做一个全方位的总结和情况介绍,希望对广大同学有所帮助!除了阅读本文,还可以参加由省内各高校举办,由中公网-中公教育主力教师李永新、邓湘树、杨峥、宋震、李鹏、张永生等人主讲的免费备考讲座,系列讲座将于2007年12月起在吉林全省各高校巡回举办,请关注
www.jloffcn.com的有关通知。如不方便莅临讲座现场,也可以在阅读完本篇分析文章后,到网站查看讲座的最新网络版本,下载最新的讲座录音和录象。
本文将从以下六个方面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和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1.关于公务员考试的基本知识介绍
2.历年中央和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的各考试科目深度分析
3.历届考生备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易走入的误区分析
4.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备考策略与复习方法分析
5.有关报名和职位选择的指南与分析
6吉林省公务员考试招考情况分析汇总
附录:
公务员法核心解读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公务员考试基本知识介绍
1、公务员考试的起源和背景知识(简单了解一下)
在1993年以前,我国很少有“公务员”这个说法,也没有真正意义的公务员,哪个时候是政府人员、党务工作者、企业人员、学校、事业单位等统称为“国家干部”,有很多级别,比如大学毕业,分配到单位工作,定为多少级别,对应什么工资,应分多少面积的住房等等,国家用人体制与现在有极大的不同,国家用人是大学直接分配和调动或从社会各个层面直接录用,没有公务员考试这个说法。下面详细说说公务员这个概念的由来,使大家了解这段历史知识从而对公务员考试的核心理念和精神有一个高层次的认识,对具体的考试也会有更深入的把握。
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19世纪中叶开始的文官制度改革,确立了以考任制为核心的任用制度和以工作实绩为基础的考核制度,奠定了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制度基础,也奠定了英国现代政府体制的基础。这为英国在国际经济和政治事务达到一个半世纪之久奠定了基础。在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开始了公务员制度建设,为其建立现代政府体制奠定了基础,也促进了这些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
现代公务员制度有很多制度构件,包括录用、晋升、退出、工资激励、权利保障等机制。其在录用方面的特征是,不基于个人关系,而基于个人的才干,通过竞争性的招聘考试。考试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域性的或者部门性的。在晋升方面的特征是,不基于个人关系,而基于个人才干和业绩,业绩优秀者得到适当的奖励。这样,公务员可以长期保持工作的激励,不会过多地考虑取悦于上级或者有权优势的领导人。在工资制度方面的特征是,其工资一般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之上,并且上下级之间有相当的差距。高级公务员与低级公务员工资差别较大,可以吸引高质量的人员,并将重要人才集中到薪金较高并且具有战略性的人员。其核心特征是不任人唯亲,通过竞争性的录用、晋升和富含激励的制度确保用人唯贤。
在中国,人事制度也是中国的核心制度。在1993年正式施行公务员制度之前,中国实行的是干部制度。干部制度基本上是一种身份制度,也就是说整个社会分成两种人,一种是干部,处于治人者的位置;一种是群众,处于治于人者的位置,包括工人和农民。一个人一旦取得干部身份,就拥有了与这一身份相关的名誉、地位和福利待遇。除了身份制特征之外,干部制度还有如下特征:
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人员任命基本上实行委任制,单纯依靠行政手段任命干部,一旦任命,只要不犯严重错误,就终身享受干部待遇。选拔任用由少数领导决策,组织部门负责实施,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否则就是论资排辈。干部考核只有定性标准,缺乏定量化标准,重视政治标准,忽视业务考核。干部管理缺乏基本的法律规章制度。录用、考核、退休、工资福利、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
干部外延广泛。它不仅包含国家机关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除工人之外的工作人员,还包括政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甚至还包括寺庙中的工作人员。这一制度状况适应计划经济时代经济、社会和政治高度一体化的需要,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政府与政党、政府与事业单位、政府与社会组织,实际上都处于一体化的状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与政党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都是一回事,都是由国家任命、其工资由国家统一支付,都在为国家工作。
1979年末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开始完善和发展干部的选拔、录用、任免、考核、轮换等制度。自此开始,逐步建立了正常的离退休制度,打破了终身任职制,实现新老干部交替正常化;打破干部任用的单一委任制模式,实行委任、选任、考任等制度。在考核制度方面也有了新的尝试。这些实践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并且开始让公开、公平、竞争、考核等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干部人事制度的封闭管理状态有了很大的改变,开始向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方向发展。
与此同时,鉴于粗放式、千篇一律的干部制度已经跟不上实际发展需要,因为随着城市经济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启动和深化,对国有企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有必要进行分类管理。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针对国家行政管理效率的需要,建立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从而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活力。
1992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干部制度改革也遇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因为市场经济改革,必然要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也必然要充分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大一统的干部制度显然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对干部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公务员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
在这一背景之下,在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干部人事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199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此开始,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在此基础上,国家人事部还进一步出台了很多重要规章,其中重要的有《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和《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暂行条例》和这些暂行规定,奠定了中国公务员制度录用、考核、奖励、晋升、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以及公务员权利、义务、工资保险福利、需要遵守的纪律等制度的法律基础,国家公务员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基本得到了改变。也正是从1994年开始,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考试,不过范围很小,尚未全国普及,考试模式也与目前大不相同,基本属于探索实验阶段,当然,考试也受到当时尚未完全理顺国家用人的相关制度的现实影响。
2、公务员考试的考试科目沿革(宏观把握一下即可)
早在1989年,最早的公务员考试就在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分单位开始举行,那时,公务员考试叫做“中央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主要是针对个别部、委、办、局举办,不是全国统一考试。1989-1993,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10%)和公共基础知识(占90%),当时,对于能力的考查还在其次,而死记硬背式的公共基础占据90%的分数(主要含哲学、毛概、邓论、政治经济学、法律基础、行政管理、文秘知识等)。
1994年-2001年:1993年起我过正式开始实施公务员制度,公务员考试也从1994年正式开始,1994的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各占50%,哪个申论考试还没有发明出来。
2002年-2006年:2002年开始,国家公务员考试取消了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为A、B类,A类增加了一个新的考试科目,就是现在大家感觉到难对付的申论,2004年的考试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为甲、乙类,2005年,对应公务员法的实施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为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行测分一、二类。2006年最大的变化是行测取消了多年了考察常识的内容,把考察应知应会的知识改为主要考法律(参见题型分析表),这一年,申论的变化也很大,最明显的变化是所给材料的字数和篇幅扩大很多。2007年最大的变化是常识部分全部考法律知识,题目数量增加到了140道,这是前所未有的数量。
总的来说,我国实施公务员考试是顺应公务员制度建设和公务员法的必然产物,公务员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人才的工具和手段,大量借鉴了国外GRE、MBA、MPA和国外政府用人选拔考试的模式和内容,一改以往我国各类考试注重死记硬背式的政治和强调英语成绩的风气,而是改为人才测评的思路,走素质考查的道路,考试内容、方式向考查思维方法和思维品质过度,逐步减少了死记硬背的知识考查,公务员考试不再是考试型人才的天堂,而是青睐于各项综合素质优秀的考生,这种考试模式的转变也将引导我国教育模式和学习思维、方法的转变!
3、公务员考试的组织和实施(新考生请详细了解一下)
目前我国人力资源的去向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占据大多数,二是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用人,企业用人建立了完善的招聘录用和社会人才服务体系,这个功能是由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和人才服务中心完成,目前也有一些企业类的人才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第二类是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目前公务员录用全部实行凡进必考、公开按程序考试录取的制度,事业单位目前也已经实行了凡进必考,但组织的规模和规范性以及考试难度均不及公务员考试。
(1)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考对比分析
对比项目 | 公务员招考 | 事业单位招考 |
发起机构 | 国家:中组部和人事部,地方:省、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厅,各用人单位上报岗位需求 | 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 |
笔试组织实施机构 |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各省、市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属于公共服务机构), | 多数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并交用人单位成绩名单,部分单位自行命题组织实施 |
举办的统一性 | 国家每年一次,各省、市一般每年统一招考1次,有的2次,个别单位如警察招考可能单独举办 |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统一招考。 |
举办时间 | 国家11月末,各省、市不统一,吉林省一次,一般在4、5月份举行。 | 不统一,全年均有。 |
报名方式 | 网络报名 | 一般规模大的采取网络报名,人数少则现场报名 |
笔试考试科目 | 吉林省和国家均只考行测、申论,个别省有公共基础和专业课,警察加公安基础、心理测验和体能测试。 | 一般考行测(多数包含公共基础)、申论,或行测、公共基础,个别考公文写作,部分加专业测试 |
公开公正程度 | 国家和吉林省很严格 | 多数单位招考比较公正,部分招考有待完善 |
分数计算 | 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有的46开,少数37开,吉林省为55开。一般设置总分最低线,个别设单科最低线。 | 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有的46开,一般无最低分数线。 |
面试考试组织方 | 国家:人事部会通用人单位,吉林省考:省人事部门公务员管理处命题并组织实施。 | 各单位在人事机构指导下自己组织 |
面试比例 | 一般是1:3(一个职位笔试前3名进入面试。2个职位前6名进入),个别1:5和1:2 | 一般1:5,1:3 1:8 |
招考公告发布网站 | | 各级人事、人才站 |
招考人数 | 国家:1万左右,吉林:1-3千人 | 省直1500左右 各地市人数不等 |
试题难度 | 较难(试题难不意味着难以考取,难度仅是因为报考人数多而必须增加考试的分度) | 较容易(试题简单不意味着容易考取,因针对具体每次考试的报考人数少,试题简单即可区分优劣) |
监督机制 | 非常严格,社会关注度极大 | 较严格,社会关注度较小 |
4、考试流程
对比项目 | 公务员招考 | 事业单位招考 |
上报职位需求 | 各用人单位将职位需求数量和描述报国家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国家)、人事考试中心(省) | 本单位人事部门自己决定,报上级主观部门批准 |
发布招考公告 | 国家10月中旬,吉林省3、4月左右,全国和全省、市分别发布 | 日期无固定. |
专门的报名网站网站 | 国家和吉林省分别有单独的报名网站 | 一般发布在当地人才网站,个别在人事考试中心发布 |
发布招考职位表 | 一般随同招考公告一起发布 | 一般随同招考公告一起发布 |
发布考试大纲 | 国家有大纲公布,个别省、市无单独大纲使用国家大纲。吉林省的参考国家的大纲 | 一般无考试大纲 |
开始报名 | 网络报名 | 多数现场报名,个别网络报名 |
报名审核 | 各用人单位分别派人审核自己单位的报考者 | 一般审核环节和报名环节同时进行 |
报名确认 | 交考试费、传照片通过网络 | 一般是现场办理,规模大的也采取网络 |
打印准考证件 | 网络 | 一般是现场,规模大的也采取网络 |
笔试考试 | 统一考试 | 一般是为每个单位单独组织,个别是几个单位联合举办 |
分数发布 | 公开发布,网站查询,发布名次 | 公布在网站 |
面试名单 | 发布在网站 | 规模较大的发布,有的不发布。吉林省一般都有发布。 |
资格审核 | 严格审核报名信息的真实性 | 报名时审核。面试前有的也审核 |
面试考试 | 国家:按系统和单位分地区组织,吉林省人事部门公务员管理处命题并组织实施。 | 在人事部门指导下各单位自行组织 |
体检 | 国家和吉林均由用人单位确定 | 无固定时间 |
政审 | 时间长度不定,警察很严格 | 不定,较简单 |
录取 | 在网站公开(时间长度各单位不定) | 公开 |
二、历年中央和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的各考试科目深度分析
1、吉林省公务员考试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在行测和申论方面有着密切的依存关系,故有必要对照分析!
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历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型题量分析
| 数量关系 | 常识判断 | 言语理解 | 判断推理 | 资料分析 | 合 计 |
| 题量 | 时限 | 题量 | 时限 | 题量 | 时限 | 题量 | 时限 | 题量 | 时限 | 题量 | 时限 |
2001 | 15 | 10 | 20 | 10 | 20 | 20 | 35 | 25 | 20 | 15 | 110 | 120 |
2002 | 15 | 15 | 40 | 25 | 20 | 30 | 30 | 30 | 15 | 20 | 120 | 120 |
2003 | 15 | 15 | 30 | 20 | 30 | 30 | 35 | 35 | 20 | 20 | 130 | 120 |
2004 | 15 | 15 | 20 | 10 | 35 | 35 | 35 | 35 | 20 | 25 | 125 | 120 |
2005 | 25 | 25 | 20 | 10 | 25 | 25 | 45 | 40 | 20 | 20 | 135 | 120 |
2006 | 20 | 20 | 20 | 10 | 30 | 30 | 45 | 40 | 20 | 20 | 135 | 120 |
2007 | 20 | 20 | 25 | 20 | 40 | 30 | 35 | 40 | 20 | 20 | 140 | 120 |
2、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历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型题量分类统计
| 数量关系 | 常识判断/基础知识 | 言语理解 | 判断推理 | 资料分析 |
2001 | 数字推理5 数学运算10 | 常识判断20(物理化学科技自然生活地理医学) | 阅读理解20 | 图形推理10 演绎推理10 事件排序15 | 统计报告分析5 统计表格分析10 |
2002 AB | 数字推理5 数学运算10 | 常识判断40(物理化学科技自然生活地理医学) | 阅读理解30 | 图形推理10 演绎推理10 定义判断10 | 统计图形分析5 统计报告分析5 统计表格分析5 |
2003 AB | 数字推理5 数学运算15 | 常识判断30(物理化学科技自然生活地理医学法律)单选20多选10 | 阅读理解30 | 图形推理10 定义判断10 演绎推理15 | 统计图形分析10 统计报告分析5 统计表格分析5 |
2004 AB | 数学运算15 | 常识判断20(物理化学科技自然生活地理医学法律) | 听力理解20 阅读理解15 | 图形推理10 定义判断5 演绎推理15 | 统计图形分析5 统计报告分析5 统计表格分析10 |
2005 一二 | 数字推理10 数学运算15 | 常识判断20(物理化学科技自然生活地理医学法律) | 阅读理解25 | 图形推理10 定义判断10 事件排序10 演绎推理15 | 统计图形分析5 统计报告分析5 统计表格分析10 |
2006 一二 | 数字推理5 数学运算15 | 常识判断20(法律和常识,常识包括物理化学科技自然生活地理医学法律)其中法律知识9 | 阅读理解30 | 图形推理10 定义判断10 类比推理10 演绎推理15 | 统计图形分析5 统计报告分析5 统计表格分析10 |
2007 | 数字推理5 数学运算15 | 常识判断25(只考法律知识) | 阅读理解40 | 图形推理5 定义判断10 类比推理10 演绎推理10 | 统计图形分析5 统计报告分析10 统计表格分析5 |
(1)数量关系
这部分内容基本稳定,数字推理5道,数学运算15道。题型难度加大,表现为数列由二级转向三级。数学运算近年一直保持10道题,难度增加,具体题型和考查方式也有变化。
(2)常识判断或基础知识
2006年开始,国家考试的常识部分侧重于法律和应知应会,出现几个引起广泛讨论和争议的题目,但这种题目反映了将后中央考试常识判断的命题方向和风格的变化趋势。2007年国家考试的常识部分全部为法律知识。
(3)言语理解与表达
阅读理解30道题,2007考试增加到40道题目,成为主要部分。
(4) 判断推理
图形推理、定义判断、演绎推理是历年必考题型,2005年增加了事件排序,2006年取消了事件排序,增加了类比推理。这部分内容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和难点所在。2007考试试题数量有所减少。
(5) 资料分析-
2002-2007,一直考查3种题型,统计图形分析、统计报告分析、统计表格分析,预计2008考试不会有大的变化。这部分内容难度不大,一般考生都能得高分,但由于这部分内容一般放在最后,很多考生最后没有时间去做这部分简单题目,丢失了本不该丢失的分数。
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历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型题量分析
时间 | 数量关系 | 判断推理 | 言语理解 | 常识判断 | 资料分析 | 合 计 |
| 题量 | 时限 | 题量 | 时限 | 题量 | 时限 | 题量 | 时限 | 题量 | 时限 | 题量 | 时限 |
2004 | 15 | 15 | 30 | 30 | 20 | 20 | 20 | 10 | 15 | 15 | 100 | 90 |
2005 | 15 | 15 | 30 | 30 | 20 | 20 | 20 | 10 | 15 | 15 | 100 | 90 |
2006 | 15 | 15 | 30 | 30 | 20 | 20 | 20 | 10 | 15 | 15 | 100 | 90 |
2007 | 20 | 20 | 35 | 40 | 40 | 30 | 25 | 10 | 20 | 20 | 135 | 135 |
5、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历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型题量分类统计
| 数量关系 | 常识判断/基础知识 | 言语理解 | 判断推理 | 资料分析 |
2004 | 数字推理5 数学运算10 | 基础知识(不定项)20 | 言语理解 与表达20 | 图形推理8 逻辑推理12 定义判断10 | 统计表格分析5 统计图形分析5 统计报告分析5 |
2005
| 数字推理5 数学运算10 | 基础知识(不定项)20 | 言语理解 与表达20 | 图形推理6 逻辑推理11 定义判断8 事件排序5 | 统计表格分析5 统计图形分析5 统计报告分析5 |
2006
| 数字推理5 数学运算10 | 常识判断20(物理化学科技自然生活地理医学法律)不定项 | 言语理解 与表达20 | 图形推理10 定义判断10 演绎推理10 | 统计表格分析5 统计图形分析5 统计报告分析5 |
2007 | 数字推理5 数学运算15 | 常识判断20(法律和常识,常识包括物理化学、科技自然经济生活地理历史) | 言语理解 与表达35 | 图形推理10 定义判断5 类比推理10 演绎推理15 | 文字资料分析10 表格资料分析5 统计图形分析5 |
6、吉林省考试行测试题汇总分析
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有所区别。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只考法律。吉林省的除了法律还考察一些应知应会的知识,如:历史地理、人文科技、物理化学。
7、中央国家机关2000-2007历年申论考试情况分析
时间 | 题材 | 第一题 | 第二题 | 第三题 |
2000年 | 城市工业生产布局布局不合理,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 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 以省政府调研室工作人员的身份,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就给定材料所反映问 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就给定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 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
2001年 | 美国一个研究小组证实含PPA的药物容易引发脑中风后各方面的反映。 | 有条理地概述这些材料的主要内容,字数不超过200字。 | 假定你是某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请你就PPA风波所引发的问题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可以全面谈,也可以就某—个方面谈。要求:意见合理,具体可行;条理清楚,语言简明;不超过300字。 | 根据上述材料,自选某一角度,自拟标题,写一篇1000字以上的文章。要求:联系实际,观点鲜明,条理清楚,语言流畅。 |
2002年 | 网络对人类生活的影响。 | 给定资料反映了网络给社会生活带来的种种影响,用不超过200字对这些影响进行概括。要求:全面,有条理,有层次。 | 从政府制定政策的角度,就如何克服资料所反映的种种弊端,提出对策建议。要求:有针对性,有条理,切实可行。字数400字左右。 | 就所提的对策进行论证,即可全面论证,也可就某一方面重点论证。要求:自拟标题,字数800字左右。 |
2003年 | 近年来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问题。 | 对给定资料进行分析,从政府职能部门制定政策的角度,就如何“减少事故,保障安全”,提出对策建议,供领导参考。要求:分析恰当,对策明确、可行;条理清楚,语言通畅。字数不少于600字。 | 下面提供了两种讲话情境,请任先一种,为设定的发言人拟出一篇现场讲话稿或电视讲话稿。要求:根据选定情境,自拟标题。讲话稿不少于1000字。(50分) 情境之一:给定资料B中烟花石爆炸事故发生三天后的现场。作为当地政府派出的事故调查处理的负责人,而对职工、死伤人员家属和有关干部的讲话。 情境之二:给定资料B(1-6)中某个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期间。作为上一级安全产管理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当地电视台专题节目中的讲话。 |
2004年 | 我国汽车工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和困扰我国一些大城市发展的交通拥堵问题。 | 认真阅读给定资料,概述“我国汽车工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求:1.分析恰当,条理清楚,语言通畅。2.作答在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作答在其他位置上的一律无效)。3.字数不多于1000字。 | 假设给定资料中有关我国城市交通搬堵的问题在你市都存在,你作为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请根据给定资料,写一份“关于我市交通拥堵情况的报告”。(满分50分)要求:1.简要介绍情况,恰当分析原因,提出全面、明确、可行的对策。2.条理清楚,语言通畅。3.作答在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作答在其他位置上的一律无效)。4.字数不多于1500字 |
2005年 | 解决我国农村农民问题的多种意见。 | 给定资料中提到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问题。下面列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A—E五项措施,其中不正确的是哪几项?请写出这几项的序号,并分别说明为什么不正确。说明的字数不超过200字。 A.要加大县乡两级的财政投入。近年来,乡镇撤并,农村税改,县乡财政收入逐年减少,只有加大县乡两级财政投入,才能解决扶贫资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B.要加大对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监督必须贯穿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督,才能解决扶贫资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C.扶贫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若出现以立假项目或虚报项目投资而套取扶贫资金的事件,扶贫主管部门应承担法律责任。 D.必须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多部门联合的监督检查,同时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权必须归属各级纪检部门,才能杜绝扶贫资金的挤占挪用。 E.要实行扶贫资金的统一管理,不能“谁争取的资金谁使用”。封闭式的资金分配方式,会使一部分直接安排在部门或项目中的资金脱离了财政的监督管理。 | 根据给定资料,概述我国近年来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概述文字要简明扼要,不超过200字。 | 1.给定资料罗列了解决我国农村农民问题的多种意见。其中反映了两种不同思路,请对这两种思路分别加以简述。简述文字要简明扼要,不超过150字。 2.请以“评解决我国农村农民问题的两种思路”为题,写一篇800~1 000字的文章。要求观点明确,分析具体,条理清楚,语言流畅。 |
2006年 | 公共突发危机事件的相关问题 | 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申论考试要求:假设你是一位新录用的公务员,请用不超过500字的篇幅,概述D部长谈话的主要内容,以供领导审阅。要求:概述全面,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语言流畅。 | 在线交流结束后,网 友发表的帖子,有的 与D部长观点不一致 请在答题卡的相应位 置上,对与D部长观 点不一致的帖子,具 体说明为什么不一致 说明的字数应在规定 篇幅内。对观点一致 的帖子请勿作答,否 则扣分。 | 在我国,妥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是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请你就我国政府如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写一篇文章,谈出自己的看法。要求:自拟标题,观点明确,联系实际,分析具体,条理清楚,语言流畅。字数在1000—1200字之间。 |
2007年 | 土地管理问题 | (一)根据“给定材料1、2”的内容,整理一份供有关负责同志参阅的材料。要求:概述全面,观点鲜明,条理清楚,语言流畅,不超过500字。 | (二)“给定材料7”提到了“持续土地利用管理”的问题。请结合 “给定材料3-7”,谈 谈对“持续土地利用 管理”应从那些方面 评价。要求:分条作 答,简明扼要,不超 过500字。 | (三)本题仅限报考行政执法类、市(地)一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1、给定材料中谈到了排土地、尾矿库的绿化,“空心村”、砖瓦窑厂和工矿废气地的整治,请概括说明这些做法的目的和意义。不超过200字。2、根据“给定材料6”试分别解释“存量土地”和“地废”的含义。 | (四)本题仅限报考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的考生作答。1、“给定材料2“提到把土地转让市场区分为两大类进行交易”,请进一步说明这两大类市场怎样区分,并谈谈在这两大类市场中怎样解决“农民没有权利为自己的土地定价”的问题。不超过200字。2、假如中央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地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调查,请列出此项检查所查的主要内容。 |
(五)请以“命脉”为题,写一篇关于土地问题的文章。要求:1、参考给定资料,自选角度,提出问题,解决问题。2、观点明确,联系实际,分析具体,条理清楚,语言流畅。3、全文不少于8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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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生备考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报考人数这个表面现象分析,国家和吉林省考试的竞争形势是比较激烈的。但实际上,吉林省考生由于受到各种干扰,导致复习不到位,准备不充分,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人数不足20%,即真正具备了争夺这些职位的实力的考生并不多,其中有很大部分考生是参加过第二次或第三次参加考试。影响考生充分准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准备时间不足
多数考生是招考公告发布后开始了解公务员考试,大部分人是在报名通过后才开始买书复习,复习时间仅有一个月左右,行测(除法律外)和申论,对所有第一次考试的考生来说是完全陌生的内容,从未接触,所以复习也有一定难度,有的部分考生还需要准备专业课,加上在校生正值期末考试、四六级考试以及大型毕业生招聘会举办期间,考生可以使用的复习时间非常少;在职的考生限于平时工作的压力,复习时间也同样不宽裕。时间少的原因,一方面是考试机关留给考生的时间不多,公告发布到考试一般最多2个月,这和公务员考试作为人才素质测评工具的本质是一致的,人才测评并不希望考生事先准备,而是希望测试其未经专门训练即具备的潜能。另外一方面,和考生复习启动较晚有关,只有考试公告发布了甚至报名成功了才开始看书。很多考生认为公务员考试是背诵的内容居多,害怕早复习早忘记。这些复习思路都是非常不正确的。
解决办法:春节前(12月或1月份)即可开始看书,不必等待公告、大纲发布。(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李永新、邓湘树、杨峥、张永生等主编的<<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于12月中旬上市)
2、 对复习重点、难点认识不够
多数考生对考试到底考什么,考试的重点内容是什么并不了解,或者没有做过认真的考试分析,加上社会上一些机构宣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要靠平时积累,短期无法复习,(主要指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言语理解与表达这些内容无法短期提高),而基础知识可以凭死记硬背短期突击可以提高分数,这就导致很多考生把复习重点放在了基础知识上面,而忽略了其它分值。
3、 对复习用书判断失误、选用失误
目前公务员辅导书很多, 2004年10月,李永新、邓湘树主编的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教材正式发布,部分考生开始使用,2005年,大量抄袭模仿李永新教材的版本出现,考生使用的教材进入混乱时期,2006年,多数考生开始使用李永新系列教材,当然,部分新考生不明情况,有的听信了书店老板的话,选择了那些给书店2-3折的劣质书籍,教材选不好,考生从一开始就落后于竞争对手,因为教材原因落榜的考生历年都很多。
(1) 低劣教材危害严重
泛滥的原因主要是这些教材成本低,是非专业人员以网站资料为主拼凑而成的,错误很多,没有系统规律总结,关键是编书作者的水准低,选用题目都是简单的,考生复习的时候感觉好,因为作题顺利,但到了考场却发现书上的题目和考试根本不是一个档次。这种教材一个显著特征是到处是假的东西,内容假,印刷粗糙,纸张质量差,影响视力,编书的机构号称“省公务员录用教材编写组”、“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命题研究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命题研究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教材编写组”“国家人事考试命题研究中心”,实际上这几个机构都是子虚乌有,根本不存在。这样的书在外表上做文章,赠送光盘、网站卡,实际上光盘内容和网站内容很低劣,很多考生在这个方面浪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才知道上当;北京某个机构竟然假冒吉林人事考试中心的名义出了吉林省模拟卷,给考生误认为是考试机构出的,题目很简单,错误也多,题型题量和考试差别很大,给考生带来很大的误导。这样的教材因给书店2-3折的进价,书店以低折销售,利润极高,所以书店经理一般向考生大力推荐。考生对这类低价教材、以及书店极力推荐的吉林省教材要保持警惕。还有很多北京的一些出版社的国家版本,重新换了一个封面或套了一个马甲,就变成了吉林省版教材,里面连吉林省考试的真题都没有,内容、质量都不足以用以备考,广大考生也要提高警惕。
4、参加的辅导班质量不高
劣质辅导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A:课程内容与考试严重不符
目前,多数辅导班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研究不足,课时安排很少,讲授难度不够,没有题型及其规律的深度总结,没有把握最新试题变化的能力。
这些辅导班的一个特点是避重就轻,对适合胡侃乱吹的申论和照本宣科的宣读教材的公共基础特别热中,而对于无法蒙混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则轻描淡写,有的甚至鼓动学生不要深入复习行测,而是先背诵公共基础,有的拿高中作文模式糊弄申论。
判断辅导的优劣,首先看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课程安排几天,少于3天24课时的辅导班(除冲刺班)一定是有大问题的,一般应讲授3天,多数辅导班的老师根本无能力讲授3天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所以只好“行测不够公共凑”,所以,往年大批学员听课完了觉得辅导班没什么用处。
B:授课教师非职业化,研究深度不够
目前,多数辅导班为非职业化教师担任,而行测和申论,作为专门的考试工具和人才测评与选拔工具,大学里是不开这样的课程的,考试难度越来越大,除非职业化、专业化的研究团队常年专门研究,一般院校的老师业余时间的简单研究根本无法把握考试深度,也谈不上紧密跟踪考试。
一些机构随便拉个人当老师就是名师,毫无研发和团队协作,这样的机构老师象走马灯似的换,所谓集体研究实际是不可能的。
C:不发辅导资料或所发的资料质量不高
难度不够,题目陈旧,无最新真题。目前很多辅导班是拿着李永新多年以前的讲义在讲授,多年前的讲义已经严重落后当前的考试。
D、虚假宣传,蒙骗考生
目前,一些利欲熏心的辅导班发明了无数谎言欺骗考生,比如:号称有命过题的专家授课,号称向题库提交试题等等。这些虚假宣传的机构不可能拿真东西给考生,一个喜欢骗人的机构,连最起码做人的良心和基本的道德都没有,把考生当傻瓜,指望这样的机构开设出质量高的课程是天方夜潭。
E、毫无原创能力,只知假冒模仿
自李永新团队2003年研发了行测分类按题型讲授以后,全国很多辅导班盗用李永新团队的讲义也开设了同样的辅导班,但由于研究不够,所讲授内容仅是皮毛而已,难度和深度远远不够,这类机构的特点是紧跟李永新团队,比如:中公网经过3年的深入研究和精心准备,开设了面试特训班,紧接着一些机构连皮毛都不知就学去也开设了同样的班,李永新团队讲授申论的评价有效性分析,这些假冒机构也照搬过去讲,有的还写到他的书里面,笑话百出,李永新团队开设了笔试特训班、远程班、视频班,一些假冒机构也跟风而上,可以说,这些机构整天除了跟风模仿造假外,似乎什么都不会,有的更过分的连网站都模仿,连招生简章都照搬过去。一个判别辅导班的好办法就是看到底哪个机构在原创,哪个机构在造假模仿,凡是造假模仿的机构一定是骗人的。
四、备考策略与复习方法分析
1、 找到重点与难点,做针对性准备
国家考试和吉林省考试的笔试阶段现在只考行测和申论,不涉及专业课,另外,中央的考试,常识判断部分全部考查法律,吉林省的常识判断部分考查除了法律,还考察一些应知应会的知识。两个考试的试题数量、难度、类型、侧重点这些微观细节有所不同,所以复习和准备方案核心一致、但要注意细节(考试成功与失败的的差别就在丝毫之间)。
行测部分最容易拿分的是资料分析部分,其次是常识判断和言语理解与表达,这三部分多数考生都可以得到比较满意的分数,拉不开差距,但每年都有大量考生因为试卷将资料分析安排在最后,考生按照顺序答题的话,如没有把握好时间,最后就可能没时间做资料分析这部分题目,是非常可惜的。考生应首先做这两部分题目,拿到“基本分数”。这三部分拉不开差距,考生复习准备也相对容易,不是复习重点和难点。行测部分的判断推理和数量关系是行测的核心和灵魂,是最难的部分,也是考生必须攻克的难点,这两部分是考生拉开差距的重点部分,也是复习的难点。判断推理、数量关系、资料分析、言语理解与表达,这四部分题目的规律性较强,题型比较明确,只要研读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李永新、邓湘树、杨峥、张永生主编的教材,拿到高分是有保障的。
申论应是和行测同样重要地位的课程,历年考生在申论方面得分不高,普遍在40-50分左右。这和考生对申论认识不清,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以及复习训练方法不得当有关系。
总体而言,考试复习进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及早开始复习,对重点内容予以重点保障
复习时间的多少决定复习所用的策略,也决定复习质量,的高低。多数考生是距离考试1-2个月开始复习,总体复习时间偏少,内容多,难度高,竞争激烈,很多考生第一次参加,对公务员考试各个科目认识不清楚,走了很多弯路。
应把握的一个原则是,根据时间多寡决定复习重点次序,时间少的话,应坚决放弃一些单位时间复习收益少的内容。对于容易拿分且花费时间不多的资料分析和言语理解部分应首先解决掉,其次解决最核心最难的判断推理和数学运算,然后是申论,最后是基础知识。
2、 选择好的教材是成功的一半
多数考生选择的教材难度不够,题型类型不全面、不深入,错误多,针对性不强,没有规律总结,有的考生甚至只看人事版本教材备考。考生选择教材的时候应认真对比历年真题,对比各类教材的优劣,向往届考生咨询等,选错教材就如农民买了假种子一样,浪费点种子钱是小事,耽误了机会和前途才是最令人懊悔的。
目前吉林省唯一一套深度辅导教材是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李永新、邓湘树、杨峥、张永生等主编的<<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该系列书籍收录了最新的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对行测和申论有深入的总结,难度与考试接近,对真题有规律性解析。可以到
www.jloffcn.com具体了解,最近几年使用该系列书籍的考生成绩普遍很高。另外出版了模拟预测试卷和历年真题精解,以及模拟卷、真题解析、面试教程等。该系列书籍是专业化、职业化研究团队的力作,与一般业余作者写的书或一些胡乱拼凑的书有本质区别! 目前公务员考试类教材和辅导书比较多,质量相差巨大,可以通过以下几点选择判别优劣
(1)看页码数量:考试难度在加大,考试方式侧重点都在变化,好的书都会加强修订力度,对考试内容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和阐述,书的厚度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遍著者的实力和水准。这种页数上的差距不是表面的纸张多少之差,而是说明了研发实力与水平上的巨大差距。从版式设计和开本大小看,中公网书籍一页上包含的内容也远远多于其它书籍,有些书籍因缺乏内容,故意缩减为小16K版芯,行间距拉大,随意拿一本书对比即可看出这种差距。所以,页数上的差距实质不是表面的数量的增加,而是实质的提升,中公网李永新团队吉林大学2008版书籍的题目类型和规律总结更加系统、深入、完整,对从未出现过的大量新题型给予首创分析,发明了大量新内容、新思路、新方法。这是目前公务员考试同类书籍所没有的。《吉林省公务员考试专用教材》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
目前,北京某公司(对外吹嘘是教育集团,这个机构极其好笑,明明是在一套类似住宅的商住楼办公,却把整个大楼拍个照片号称是集团总部,把几个企业网站发的牌子说成是教育部发给的“十大教育集团”,一个连学校资格都没有,却号称学校,号称教育集团,明明每次开课只有几十人,却号称全国最大,号称是公务员考试辅导领域的标准制定者,类似好笑的事很多),这个机构目前在网站上大肆误导考生,明明自己编的书是雇佣一些刚毕业的年轻学生编写的,内容除了广告页码、大目录、前言、考试大纲公告,抄袭模仿李永新的书也做个考试分析,剩下内容就没几页了,但却号称薄书可以解决考生的问题,按照道理讲,最好薄到真考卷才是厉害,但当前的考试难度,薄薄的书能解决问题那是吹牛,考试内容那么庞杂,考生在学校从未系统接触公务员考试的科目,考生使用不系统、不完整的书如何应对激烈竞争?把自己能力低下说成是优点,大家要当心这种骗子机构。
(2)看有无原创内容,凡是无原创内容,只是在吉林大学版基础上改头换面的,抄袭、模仿李永新系列教材模式的都是拼凑之作。李永新系列教材在2004年10月出第一版,在这之前的公务员辅导书籍和目前是书籍在内容、风格、思路、模式等方面都决然不一样,2005年上半年,大量书籍开始模仿李永新系列,有的模仿极其可笑,比如,某出版社的申论全书未有任何对“对策有效性分析”模式做出系统阐述,但在该书中却出现了“有效性分析”模式将取代传统的“三段论”的说法,而“对策有效性分析”是李永新团队独创,该机构编写的教材擅自引用且未系统正确阐述,这将极大扰乱考生思维。类似的还有很多。
(3)看内容更新程度:凡是基本无修改,匆忙推出新版的都是无研究实力的体现。判断有无更新最简单的办法是把同一出版社的2007和2008版放在一起对比,最好连以往所有版次的书都找到对比。
(4)看价格:一般投入巨大人力物力研究出来的教材,其折扣不可能很低,目前大多数教材批发价只有2-3折,这样的折扣如果除去印装成本后,不可能有研究成本投入,这些机构的教材不在质量上下工夫,妄图通过极低的低折扣收买书店老板为其推销。教材选不好,会从一开始就落后,考试成绩将受到极大影响。
(5)人民日报出版社已与中共党史出版社及该书的作者美易通公司进行法律交涉并达成协议,该公司承诺从 2006 年7月开始不再抄袭李永新系列教材的内容,该书内容已落后人民日报版教材三个版本!另外,黑龙江晚报曾刊登党史教材一个整版的错误。是所有教材中错误率极高的版本。
(6)致公出版社教材因诸多严重虚假问题被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暴光!
(7)京华出版社教材严重抄袭并歪曲使用李永新人民日报版系列教材原创作品,作者申明,该教材对抄袭部分的不当使用,将对考生产生严重影响,人民日报出版社会同作者将正式起诉该书作者及相关机构。
(8)注意一些非法出版物质量极其恶劣,特征是:无出版社,印刷劣质,内容拼凑,有的打着“吉林省人事考试命题研究中心”名义纸袋装的模拟卷,还有一些是网站下载来的资料编成的资料, 以低价吸引考生,纯属蒙骗。这些资料极大浪费时间和精力,考生应保持警惕。
3、 参加真正有研究、有深度和难度、有针对性的辅导班
目前,唯一有深度和规律总结的辅导班是李永新、邓湘树、张永生等人主讲班级。
(1) 难度:讲授题目的难度与考试真题难度相当。
深度:职业化、专业化的研究,方法和规律的高度总结提炼。
(2) 广度:覆盖考试全部题型(指具体题型,非大类题型),目前约420余类。
(3) 最新试题:唯一一家拥有全国20多个省份2007及往年历年真题。根据真题的研究是最符合当前考试实际的研究。
五、行测复习策略--行测复习的“三讲”
(1) 讲题型
行测除了基础知识或常识判断没有题型可以总结以外,其它部分都有具体的题型可以总结,掌握题型就掌握了一类题目的的应对办法,而且是快速的解决办法。目前只有吉林大学版李永新、邓湘树、张永生主编的系列教材给出了题型深度分析和总结。
这里所讲的题型不是大类题型,一些辅导教师说行测题型已经公布在大纲里面,不需要再总结,这种说法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也是没有研究的浅显说法,对考生造成很大误导。大纲里面列出的是大类,比如数量关系有二类题型,数字推理和数学运算。这些教师指的就是这些题型不必总结,这当然不需要总结。这里所讲的题型,是指大类题型下面的具体题型。以下是行测部分题型的举例:
A:数字推理题型:等差数列,等比数列,积数列,和数列,平方数列,立方数列,组合数列。
B:数学运算题型:数字计算、比较大小、比例问题、工程问题、行程问题、方阵问题、和差倍问题年龄问题、做对错问题、利润问题、面积问题、周长问题、体积问题、其它几何问题、数列问题、容斥原理、排列组合问题、最大公倍数和最大公约数问题。
C:图形推理题型:笔画数相同或相减、交叉点个数相同或相减、图形数增减或呈变化规律、图形相加、图形相减、图形求同、图形去同、图形旋转、假设法寻找规律、一笔画问题、重心变化问题、轴对称与中心对称、面积体积相等及其它变化、路线问题、135图形与246图形呈现不同规律变化、图形个数、边数有规律变化、图形有规律综合旋转、图形之间呈细微差别、图形呈现综合变化规律、平面图形的空间还原、折纸盒问题
D:演绎推理题型:消弱型、前提型、解释型、加强型、结论型
行测全部可总结的基本的具体题型,2004年,李永新、邓湘树、张永生等人总结有180多种,2005年,在180多种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几十种,2006年,已经总结了大约360多种,2007年,具体题型已经总结了大约420多种,还有很多变式。具体题型是大纲只字未提也不可能公布的核心秘密,考生掌握了这些题型及其破解规律,速度和准确性自然得到提高!
李永新、邓湘树、张永生等人是目前唯一一个有能力且职业化、专业化研究题型的一批老师,几乎所有的公务员考试书籍和辅导班都或多或少地参照了他们的思路,有的甚至就是直接抄袭,更有一些机构,号称掌握并可以讲授这些题型,实际根本讲不了。
(2) 讲速度
行测试卷是由难度和题量构成的二纬考查,不仅要求会做、作对,还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多做,目前多数考生满足于“会做”这个层次,对于速度并不讲究,在公务员考试中,不讲速度意味着很多试题来不及做,所以,没有速度,“会做”就变的毫无意义。要提高速度,必须找试题的规律,必须按照具体的题型来复习,这一点上面已经讲过,除了通过总结学习具体题型的规律性破解办法外,平时练习和模拟时以及考试技巧方面也要讲速度,平时练习应限定时间或关注自己作题所用时间,不仅要关心正确率,还要看看自己用了多少时间。平时也要养成好的习惯,考场上也要通过讲究考试技巧来节约时间,比如涂卡的技术,铅笔使用的技术等都可以节约3-5分钟,而这些时间可以用来多答几个题目,这些都是核心竞争力的组成部分。 另外,训练速度应大量使用真题,包括中央和各个省的历年真题,少做那些质量无法保证、难度低的模拟试卷,要做难度和考试接近的模拟试卷,只有在难度保证的前提下,训练出来的速度才是符合实战需要的。
要提高速度,就必须优化解题方法,优化方法的最佳途径是对试题详细分类研究总结规律。
要提高速度,还必须有专业的训练,包括考场速度训练、答题卡填涂技巧训练、铅笔橡皮的准备技巧、答题顺序的专业技巧!这些一般不为人所注意的细节,汇总起来就是决定成败的关键砝码!
(3) 讲心态
行测试题的命制有其独特的规律,除了具体题目的考查,整个试卷的全局把握也是考查的重点,由于试题数量大、难度高、时间紧迫,这就需要考生首先有全局把握的观念,先作容易得分的资料分析、基础知识或常识判断、言语理解部分,确保基本题目拿到基本分数,其次对数量关系和判断推理,应把握先易后难,适当放弃的原则,不可在难题上耗费太多时间。行测考试,放弃的智慧是非常重要的。
六、申论复习策略
申论考试与高考作文不同、与机关文书不同,也与纯粹的政论文章不同,和古代八股文有一点渊源关系。申论复习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能力:主要是综合分析能力、对社会的认知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分析与总结材料的能力、提出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出对策和选定、判定对策的能力,文字表达与写作能力,这些能力中包含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精神和公共管理思维能力。这些能力能否得以提高,如何提高,是考生准备申论面对的首要难题,一个很好的办法是多阅读,多读那些反映社会热点同时又包含公共管理思想和政治精神的文章,比如:半月谈、各级党报、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等。
(2)模式
要写好申论文章,必须掌握申论文章的写作模式,传统模式是三段论模式,最新的模式是对策有效性分析和最新题型—判断型分析。模式的掌握应和具体练习结合。
(3)热点
申论热点是重大时事,时事不一定是申论热点,热点可以归纳总结,复习时可以按照总结的热点专题复习。
(4) 练笔
一般考生容易犯的错误是看的多写的少,重视热点但不重视练笔,重视观点,而不重视文字表达。练笔可以用往年真题,要动手去写,写好后按照申论理论自行修改多遍,也可以找老师、家长、同学去阅读提出意见。在修改过程中,消化申论理论,提高写作水准。
七、面试复习
(1) 面试题目与申论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可以通盘考虑复习
(2)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面试应早准备
(3) 熟读几部法律法规,对申论和面试有极大帮助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是最高纲领,务必研读熟悉
B: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让你懂得做一个公务员的标准是什么
C: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公务员的能力考查要求是什么
D: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国家统一的面试办法
E: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了解关于考官的要求
F: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招考公告和录用流程的根据
G: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细则:考试原则
H: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详尽的吉林省面试办法
(4)掌握答题套路
按照公务员面试测评要素,面试试题是可以总结出类型、题型和答题的套路规律的。
请参考由一级考官、警察学院考官和多位三级考官以及面试研究专家心理专家、语言训练专家、形象设计专家共同编撰,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全真面试测评教程》或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面试》。
(5)对语言表达、心理、形象三方面做专门的训练,这部分内容一般面试书籍没有涉及,可以参看人民日报出版社的《全真面试测评教程》或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面试》。
(6)多模拟练习,模拟用题质量要高,评分表要真实的。
(7)参加训练内容系统、实战效果强的面试辅导班。
八、招考政策与报名分析
1. 招考公告
(1) 发布时间:中央国家机关一般在10月15日左右发布,吉林省招考公告的发布时间一般是:3、4月月份发布。
(3) 发布内容:招考范围、招考对象、报考条件、报名办法、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方式、调剂办法、面试办法、入围办法、体检办法、政审办法、录取公示办法。
历年中央国家机关和历年吉林省公务员招考公告在光盘包中的招考文件中有收录。
2. 招考计划
与招考公告几乎同时发布的还有招考计划,包括:招考单位名称、招考职位(专业)、招考人数 学历要求、学位要求、招考对象、 性别要求、专业考试科目、所需专业要求。
3. 考试大纲
与招考公告几乎同时发布的还有考试大纲,包括:考试内容及结构、作答要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型与测试目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施测程序。(到时可到
www.jloffcn.com查阅)
4. 考试流程:
2008国家和吉林省招考报名流程图
(1) 考试主管机构发布招考公告、招考计划、考试大纲。
(2) 考生网络报名
(4) 报名审核
用人单位通过网络审核考生资格和条件匹配与否,不匹配可以补报其它职位。
◆关于学历:笼统地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对于学历要求都是大专以上,但具体岗位又有具体的学历要求,在中央国家机关考试中,学历要求按照职位的要求,是什么学历就是什么学历,高于和低于都不可以,而从2007年起吉林省考试允许高中和中专以上的学历报考,学历高于职位要求的人员可以报考该职位,如职位要求“高中”,是指高中及其以上学历人员都可报考。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但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也可报考。专科要求要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关于党团员资格:除非个别职位特别说明,一般无要求。一些职位如民主党派限制为非中共党员报考。
◆关于四六级:除非个别职位特别说明,一般无要求。
◆关于户口:中央国家机关考试无户籍限制,吉林省考试有户籍要求的是非应届考生。
◆关于学位:如果职位有学位要求的,那么考生应当具有相应学位或更高学位。
(5) 成绩公布
中央国家机关考试的笔试成绩一般是考试后1个月后公布,吉林省考试笔试成绩一般1个月后公布。
(6) 面试入围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面试入围办法 | 吉林省2007年面试入围办法 |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对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以进行机关内调剂或进行跨机关调剂。 | 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用人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非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其中大学专科毕业文化程度的报考人员毕业证书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身份证、户口簿,有工作单位的人员要提交单位同意报考介绍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允许报考的证明材料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在面试前2天仍未向用人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
(7) 面试考试:
中央考试:各个用人单位在人事部的协助下,分别举办。吉林省考试:在省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指导下,由用人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面试考官团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的测评要素和测评方式,分别由省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特点规定。
面试有关规定请参看:
1、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国家统一的面试办法
2、 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了解关于考官的要求
3、 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招考公告和录用流程的根据
4、 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细则:考试原则
5、 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详尽的吉林省面试办法
6、 吉林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评分标准:公安体能测试标准
7、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公安体能测试评分标准
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面试前需要参加体能素质测评。
(8) 体检
体检有关规定请参看:
1、 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细则:体检原则
2、 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体检标准
3、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家统一的体检标准
4、 公务员录用体检表:最好提前自己去检查一次,及早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5、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警察标准比普通公务员标准要高
每年因体检不合格淘汰的高分考生很多,所以平时应多注意身体锻炼。必要时去医院体检。面试后2-7天,体检即开始,考生应早做准备。
(9) 政审
1、 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细则:政审规定
2、 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警察的政审也要比普通的严
政审一般是到考生所在单位、学校、居委会等调查,查阅档案,走访相关领导。一般去政审前都会电话通知考生。
(10) 录取公示
政审是由各个用人单位组织的,各个单位情况不一,所需要的时间也不一样,政审通过的考生名单将会在人事人才网站上公示。公示5天,无人提出异议的话,这些考生将被正式录取,办理录用手续,成为录取对象,试用期为一年,一年后办理正式转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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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公务员法核心解读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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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哪些人属于公务员?
(二)为什么要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三)为什么允许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四)公务员有哪些身份保障方面的权力?
(五)怎样理解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
(六)为什么要强化级别的作用?
(七)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八)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务员?
(九)公务员录用制度适用哪些人员?
(十)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什么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录用公务员考试的方式有哪几种?
(十二)公务员录用一般有哪些程序?(上)
(十三)公务员录用一般有哪些程序?(下)
(十四)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有哪些基本含义?
(十五)公务员的考核等次有哪些基本要求?
(十六)公务员任职须具备哪几个前提?
(十七)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有哪能些程序?
(十八)公务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十九)上级命令“明显违法”怎么理解?
(二十)公务员培训分哪几类?
(二十一)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二十二)公务员交流有哪几种形式?
(二十三)公务员回避的情形有哪几项?
(二十四)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哪几种情形?
(二十五)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有哪几个?
(二十六)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情形有哪几种?
(二十七)怎样确定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
(二十八)如何理解二级申诉制度?
(二十九)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
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
(一)哪些人属于公务员?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解 读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
根据多年来我党对干部管理的实际做法,从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出发,此次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据此,现在的范围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同时具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人员,都列入公务员范围。根据公务员法草案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按照上述界定标准,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另外,过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部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列入公务员范围。这主要是考虑这些单位的性质,有利于它们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有利于它们自身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的干部人事管理是按机关、企业、事业三大块分类管理的,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和管理制度有其一致性。世界上各个国家对于公务员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都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公务员法》扩大公务员范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特点,有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也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为什么要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解 读
公务员制度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把整个干部人事分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但是,公务员里面也要进行分类。公务员法在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目前在公务员内部不分类别,所有公务员都使用一种管理方式,晋升、工资等都是一个模式,这不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科学化管理。因此,公务员法从实际管理需要以及人才成长规律的不同,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各个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走专业技术职务,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阶梯,以便函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行政执法职务的设置,主要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
此外,对特殊人员,如法官、检察官,他们的义务、权利和管理上的特殊要求由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体现。另外,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三)为什么允许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经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第二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第一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九十八条 (第三款)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解 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在《公务员法》出台的时候,感觉有了一定把握了,所以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就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并同时规定,聘任就要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实行聘任制的目的:一是满足机关吸收一些专门技术人才,尤其高级人才技术的需要。另外就是降低人才的成本。如果花大成本公开招考没有必要,因为是辅助性的。还有就是聘任制作为一种手段,扩大了机关用人的渠道,也可以给机关带来一些活力。
那么,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呢?一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有些职位对专业性要求较高,而且机关急需要,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第二就是辅助性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等这样一些辅助性职位可以进行聘任。为了严格聘任制的岗位,公务员法规定了这些岗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主管部门应聘,涉及到国家秘密不能搞聘任制。
聘任制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法专章规定对部分公务员实行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同时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以及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等问题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总之,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一方面可以满足机关对特殊人员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吸引多样化的优秀人才,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公务员有哪些身份保障方面的权力?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款)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解 读
所谓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涵义是指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被称为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之所以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的需要,是保证公务员公正发行职责的需要,是现代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需要。
公务员身份保障权的涵义是:
第一,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谓法定事由,是指公务员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或者公务员的纪律,构成了被依法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情形或者事由。公务员的免职情形一般有:转换职位;晋升或者降低职务;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等。公务员降职或处分的事由主要是违反了公务员的纪委包括: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等。公务员辞退的事由主要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能接受其它安排;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委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旷工或者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积超过三十天。
第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务员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必须经历的法定过程。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节器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只有对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的处理,公务员才可以拒绝接受。对于外理机关以确凿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依据法律和纪律等规定作出的有关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决定,公务员应当接受。
(五)怎样理解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解 读
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分的决定和被降职、被辞退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督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的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机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规定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宪法赋予了公民申诉控告权,公务员首先基于公民的身份,也享有相应的申诉控告权。其次,允许公务员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利于纠正公务员处分工作中的失误和不当,保障与救济公务员的权利,防止个别人对公务员打击报复。再次,对于国家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有利于国家管理活动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对于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尽职尽责,都有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申诉的范围包括:第一,处分。第二,辞退或者被取消录用。第三,降职。第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第五,免职。第六,申请辞职、退休未予批准的。第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第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公务员对本人申诉范围内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的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后,经有关机关调查,确认有关机关人事处理确属错误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确侵犯该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对该公务员错误的人事处理,恢复其名誉,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为什么要强化级别的作用?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解 读
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进行分级,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依据本法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其中,职务与工作实绩属于职位因素,德才表现与资历属于品位因素。公务员晋升职务可以带来提升级别,但不晋升职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升级别。
我国公务员管理中设置级别的目的是:第一,适应职位分类的需要。从职位分类的角度看,对每一职位应按照其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就某一职位来说,它对应的不是一个级别,而是一个级别段。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基本相同的职位相对应的级别段应当一样;反之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不同的职位对应的级别段应当不一样。级别可以作为对不同职位对应的级别公务员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经职务层次为横轴,以级别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衡量、标识公务员在基层组织中的地位。第二,级别也是公务员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以外,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可以增强公务员的荣誉感。因此,本法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根据这一规定,由于机构规格、职数的限制,公务员的职务可能无法晋升,但在同一职务上,公务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三,确定公务员的报酬的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设置级别,可以使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层次的人员,工作年限、奖励和能力各不相同,级别工资可以体现同一职务人员的上述差别,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公务员法未规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而是授权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七)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十八周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 读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国担任公务员首先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必须是我国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政治权利,因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能担任我国的公务员。
(2)年满十八周岁。公民担任公务员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必须达到一定的最低年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成年人,也就具备了成为公务员的年龄资格。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务员的工作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是依法行使职责,因此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的品行。公务员代表机关履行公职,行使的是公权力,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其所在机关,因此法律对担任公务员的公民在思想品德方面有更高的要求。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承担公务员的职责要求公务员必须具有合适的身体条件,一般情况下要求公务员身体健康,具备从事公务活动的能力。有些公务员职位比如警察,法律规定了更高的身体要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身体标准,是不能担任相应职位的。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公务员担任的职位不同,对其学历和能力的要求也就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同职位的公务员规定了相应的学历和能力要求,只有达到学历和能力要求的公民才能担任相应职位的公务员。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务员法对公民担任公务员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相应公务员有专门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八)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务员?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3)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解 读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所以公务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纪政纪。因此,对于下列人员,公务员法规定他们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立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在现代国家里,刑事处罚是对一个公民最严厉的处罚,只适用于处理犯罪分子。一个人如果受过刑罚,就表明他一定发生过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的人显然不适合做负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责任的公务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是对机关内部公务员最严厉的惩戒措施。一个公务员被开除公职,说明他违反过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或行为守则,不适宜担任公务员的工作。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这类人不得担任公务员。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因为公务员法出台后,还会制订一些配套的法律。另外,在其他一些法律里,如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也会有关于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这些法律有规定,就要从其规定。
(九)公务员录用制度适用哪些人员?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解 读
公务员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处公务员制度的经验,确定了公务员录用的范围。世界各国公务员录用的范围大体有两种:一是低职务层次的职位采取公开录用的方式,高职务层次的职位采取内部晋升或者外部调任的方式;二是所有职位,不论领导职位还是非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一律采取公开录用的方式补充人员。我国的录用范围为机关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是适应职位分类制度而确定的,包括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此,录用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一是担任综合管理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二是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的人员。
担任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采取本章规定的录用的方式。因为高职务层次的职位特别是领导职位上的公务员,需要丰富的领导才能和业务知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这些都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经过较长时间经验的积累。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采取内部晋升、调任等方式进行补充,也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一些县、乡机关中存在“股长”、“副股长”,这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因而,县、乡机关如果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人员中补充担任“股长”、“副股长”的人员,不能直接从机关外调任,而应适用考试录用。另外,在职公务员,即已经通过法定方式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从现工作单位或者部门交流到其他机关工作,属于工作单位的变动,不是公务员关系的重新确立,不必再考试录用,可以按照公务员交流的规定直接办理手续。
(十)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什么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规定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解 读
公务员录用管理权限的划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一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中央公务员主管机关进行包括制定录用计划、审定试题、规定时间、发布公告、报名、考试、评卷等在内的各个环节的工作。二是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将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的部分权限,下放到了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但要经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这是在总结我国十一年来实施暂行条例经验的基础上所做出的改变,更好地体现了集中统一和分散授权相结合的原则。集中统一是指公务员录用的范围、方式、基本原则、录用条件、录用程序等,都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得变通。为了适应基层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实际需要,规定授权的市级公务员主管机关也可以组织考试,但是考虑到县级以下放到县级,对设区的市级也规定必须经过省级公务员主管机关的授权。这样既便于操作,又便于严格把关。同时,省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应当加强监督,保证录用工作的依法进行。
(十一)录用公务员考试的方式有哪几种?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解 读
考试是公务员录用的重要程序之一,也是择优录用公务员的重要技术手段,在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中进行。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随着考试制度的不断发展,考试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
笔试是通过标准化试题和文字分析解答,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运用文字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思维能力等。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有关用人部门按照不同职位的要求确定。近年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不断加强,难度相应加大,题库建设也逐渐完善。对报考者理解和运用知误用的能力要求有所提高,测试理解、应用、综合能力的试题分布日益合理,试题的难度呈正态分布,中等难度的试题增多,增强了考试的区分度。
面试采取考官小组与报考者直接交谈,或者置考生于某种特定的模拟情景中进行观察等方式,对报考者的素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每名面试考官对报考者都有独立评判和打分的权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人才选拔上的随意性和失误。面试的内容广泛,方法也不断创新。面试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和技巧、情绪控制能力、仪表礼品仪举止等笔试不能反映的因素。主要方式有结构化面谈、无领导小组讨论、心理测试等。面试的具体测评要素和方式,由录用主管部门确定。
为了使录用考试既有统一性,又能够适应公务员职位分类的需要,更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公务员法》提出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基本能力,是公务员发行公职必须具备的通用知识和素质,笔试中的公共科目和面试就是测试这些方面的能力。对不同职位类别所要求的能力的测查内容,要根据职位来设置,以利于推进考试科学化。比如,招考综合管理职位的考试内容,应当注重宏观管理和政策理论研究能力;招考专业技术类职位的考试内容,应当侧重对其掌握和运用某些专业知识的能力进行测试。目前,在中央公务员招考中,实行甲、乙两类考试,主要是根据中央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的工作性质而对测试重点有所区别。随着职位分类制度的不断深化、职位类别的科学划分,今后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中会加大体现职位特点的比重。
(十二)公务员录用一般有哪些程序?(上)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解 读
公务员录用的程序是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重要内容。程序如何,不仅对录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有影响,同时对加强录用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录用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法都有关于录用程序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录用的程序。一般来讲,依次包括 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和体检、提出拟录用人员、备案或者审批等六项程序。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程序进行。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一:发布招考公告。发布招考公告是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重要举措,是面向社会敞开大门、广聚人才的标志。在择优录用问题上,最重要的程序保证就是能够动员一定数量的优秀人才报名参加考试。报考公告由录用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的方式、时限等,考试内容和科目、时间、地点和区域分布,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他注意事项。报考公告一般在考试前一段时间,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发面,以便广大公民及时了解招考信息。加大对招考公告的宣传力度,能够广泛吸引报考者报名参加考试。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主要了解报考者是否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基本条件由公务员法作出统一规定,即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限制条件。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一般由招录机关提出,经省级以上考试录用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报考者应当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所有资格条件方可报考,并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准确、有效的报名申请材料。招录机关在接到报名申请材料后,一般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经复查,有一项条件不符的报考者,应在一定时间内及时予以答复,为其改报其他条件相符的职位提供机会。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者,由录用主部门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三:考试。考试在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中进行。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的知识水平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十三)公务员录用一般有哪些程序?(下)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用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解 读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四:考察和体检。考察是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对象是考试合格者。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实绩、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工作按照录用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由招录机关组成考察组组织实施。考察对象是根据考试成绩确定的人选。考察人选确定后,首先由招录机关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查,采取查阅有关证书和文件材料等形式,确认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如果在资格复查中发现报考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发现报考者有意隐瞒某些问题,招录机关应当淘汰该人选,并按照成绩递补新的人选。
体检是在考试和考察基础上,对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检查。本条第二款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这是讲体检的依据,因为不同的职位要求不同的身体条件。但也不能理解成一个职位实行一个体检项目标准。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机关工作在工作方式、工作性质上对身体条件基本要求一致的特点,绝大多数职位应该实行基本一致的项目和标准。对少数具有显著工作特点的职位,如警察等要专门确定。具体办法,本法授权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2004年,人事部、卫生部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该标准的要求,对报考者进行身体素质的检查,确保其具有承担报考职位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对体检不合格者,招录机关应当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向报考者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五:提出拟录用人选。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报考者的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经招录机关领导研究讨论同意,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通过网络等适当形式,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报考者和其他知情者对拟录用人员名单的确定有异议或者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等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招录机关或者录用主管部门举报。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认真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当取消录用。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六:备案或者审批。公示期满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按照规定报录用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县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无权审批录用人员名单。这主要是出于对确保录用工作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考虑。备案或者审批同意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印发录用通知,招录机关给报考者办理录用手续。
(十四)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有哪些基本含义?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解 读
确定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是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前提,考核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考核工作的质量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综合体现了公务员的素质及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是一种概括性的表述。其基本含义是:
德,包括公务员的政治品德、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及个人品德。政治品德主要指公务员的政治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是否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和工作机密。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个人品德主要看公务员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直、真诚、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是否襟怀坦荡、光明磊落。
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业务知识是指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文人程度、专业知积水平。工作能力是指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等。不同机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所谓事业心就是看公务员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作风重点看公务员是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新生群众的首创精神。勤奋精神重点看公务员是否善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绩,是指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绩效等。它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对绩的考核要看公务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办事效率如何,看公务员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没有突出的贡献。
廉,是指廉洁自律情况。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的规定,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等等。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还要考核其是事业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是否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有无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搞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行为,等等。
(十五)公务员的考核等次有哪些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解 读
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各国一般都把考核等次作为公务员定期考核的最终结果,但等次的划分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的考核等次分为三等:(1)不满意,指达不到规定的要求;(2)满意,指合乎工作规定的要求;(3)特别优异,指显然超出工作规定的要求。又如,日本公务员考核分ABCDE五个等次。A为出类拔萃;B为特优;C为优;D为良;E为劣。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从实践看,这样三个等次,在“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缺少过渡层次,不容易发挥考核的区分作用,容易形成大平台现象。因此,在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般来说,每个等次的基本要求是:
优秀: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在实际执行中,各个等次的具体标准,应根据公务员的不同类别、不同部门、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加以具体化,分别作出规定。
定期考核结果是否反馈给被考核者,各国做法不一致。法国规定,考核分数通知被考核者,并由本人签字;评语的基本评价也告知本人但不给他看评语的具体文安。英国只有在评语为劣等时,才通知本,并说明理由。日本则不把考核结果通知本人。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体现了公务员权利保障原则和考核的公开性,使公务员能够了解机关对自己的基本评价,看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此外,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个别人的好恶恩怨、单纯主观印象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考核结果不公平不合理,公务员法还赋予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权利。对此,本法第十五章专门作了规定。
(十六)公务员任职须具备哪几个前提?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解 读
本条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前两个条件即有编制、有职数,这是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在此基础上设置职位。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有是根据该机关所负担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至少进行确定。也就是说,任何机关的编制数额都是确定的,能够容纳多少工作人员是固定的,不能突破;机关的职数即职务的比例和数额也是确定的,也不能突破。这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目的是保证机关因事设职、以职选人、精简高效。因此,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必须在本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限额之内进行,决不能随意突破。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根据机关职位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规定。机关的职数是确定的,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总数确定。比如,一个单位设置八个处长职位和二十个副处长职位,就不能突破;二是这些职位的具体分分也是确定的。即该单位各个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职位数额是固定的,不能随意变动。根据第二方面的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就需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为甲处副处长,甲处就必须有副处长的职位空缺,如没有空缺则不能任职。尽管不突破该单位副处长总数限额,也是不允许的。这种规定,目的是保证机关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有效完成承担的职能,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
为了严肃这方面规定,有关部门近年来多次发文予以强调。200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这些规定和要求,各机关在任命公务员职务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十七)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有哪能些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 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 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解 读
晋升程序是公务员晋升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职务晋升公开、公正的根本措施。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主要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按照这一程序晋升是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主要方式。
(一)民主推荐。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时,要按下列步骤进行推荐:(1)如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以民主推荐结果为重要依据之一,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照相馆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 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1)组织考察组;(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发布干部考察预告;(4)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作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对拟晋升人选,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要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协调,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委任制职务,由任免机关依法任命。选任制职务,进行依法推荐和民主协商,由选举机关选举产生。
(十八)公务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解 读
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进一步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一)关于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是指策划、聚集、指挥、安排他人参加、起的是领导者的作用;“参加”是指个人参与其中。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是指,公务员策划、参加、指挥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为宗旨的、未经依法登记的,或者被撤消、取缔的非法组织。公务员罢工是指,公务员主动停止本职工作或者组织其他公务员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
(三)关于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通常表现为放弃、懈怠职责,或者在工作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不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
(四)关于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的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
(五)关于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此项中的“营利性”:一是公务员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本法禁止公务员兼任一切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但是并不禁止公务员一切经济行为,而是严格限制公务员参与经营活动。比如,公务员可以依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活动,但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十九)上级命令“明显违法”怎么理解?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 读
本条是关于下级对上级决定或命令如何执行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它从一个角度明确了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关系,即体现了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又为下级向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由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造成损失提供了渠道。此条有三层含义:
第一,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时,认为上级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
第二,上级如果仍然坚持决定或命令时,下级公务员必须执行,执行后果只由上级承担责任,下级免责。
第三,如果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明显违法,下级不得执行。如果下级执行此决定或命令,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对这里的“明显违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首先,“明显违法”是客观的,不是由公务员主观确定的,它不依公务员的主观判断、知识背景等条件为前提,而是“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存在客观上的明显违法。这需要公务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其次,违法“明显”是指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存在歧义或者法理上理解的不同,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冲突和矛盾。
最后,明显违背的“法”是指依照立法法确定的法的范围,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十)公务员培训分哪几类?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解 读
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分类是按照培训对象进行划分的,从新录用公务员到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从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到全体在职公务员,培训对象包括所有公务员。培训贯穿公务员的整个职业发展生涯,一般包括五类。
一、初任培训。培训的对象是机关新录用人员,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对机关的工作特点、组织纪律有所了解,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初步掌握即将从事的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二、任职培训。是指机关对准备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所实施的相应的培训。目的在于,通过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所需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为公务员履行拟晋升的职务打好基础。
三、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应视专项工作确定。目的是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专项工作的需要。
四、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是指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主要目的常规性全员培训。培训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的传播与传授。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的在职培训,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五、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后备干部培训。对象是列入后备队伍的人选。培训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为主,中心内容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基本知识、领导科学和管理科学知识、现代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历史知识,等等。
(二十一)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解 读
处分,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对公务员处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公务员要有违法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二是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且不存在免予处分的情形。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纪律处分的种类。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阶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种类。公务员法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质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构成了违纪,应当及时纠正和警示。警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记过。记大过。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但在程度上较之警告要严厉。记过,记大过是书面的。记过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限为十八个月。
降级。是指也降低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使受处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损失。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开除。是解除被处分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二十二)公务员交流有哪几种形式?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解 读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总体规定,共分为三款,规定了交流范围、基本方式、种类等。
第一款,是对公务员的交流在制度上加以确定。这一规定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基本相同,这也是对公务员交流制度实施十几年来经验的总结和继续肯定。
第二款,规定的是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
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这里所称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等。规定公务员可以与公务员队伍中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第三款,规定了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分为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三种。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由过去的四种变成了三种,把原来的轮换(轮岗)并入了转任。以前,根据交流目的的不同,将内部交流分为边境证任和轮换(轮岗)两个形式。但在实践中,转任和轮换这两种交流形式实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分开后反而造成了要领上交叉重复。因此,公务员法在总结公务员交流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合二为一,用转任来代表所有的内部交流的形式,从而使各种交流形式的概念明确,界限清晰,便于实践操作。
(二十三)公务员回避的情形有哪几项?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解 读
本条是对公务回避作出的规定,对公务回避的情形分三项进行了列举。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规定公务回避的理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公务的顺利进行。
本条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公务回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本利害关系,可以区分为本人为被处理的当事人和处理的公务与本人有直接按时完成关系、足以影响公正执法的两种情况。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比较亲密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这里的亲属是指,包括夫妻关系、直接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这里讲的利害关系,包括公务的执行对象就是亲属本人和与亲属有着经济、名誉等利害关系。
(三)是“兜底条款”,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该条对公务回避情形的规定增加了一条概括规定,即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在实践中,往往有一些并非亲属的亲密关系,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结拜关系、干亲关系等。另外,还有一些仇视关系,如两人之间曾有积怨等,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些特殊关系,无法一一列举,也不是一律都要回避,关键看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样规定使公务回避更加科学,更加适应公务回避的情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二十四)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哪几种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解 读
本条是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和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规定。
一、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主要是担任选任制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是领导干部的一项权利,也是健全正常的退出机制,实现干部能上能下的一条重要渠道。但是党政领导干部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南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等情况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是担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形和程序。
四、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二是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责令辞职实际上是组织上对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成员的一种组织处理。
(二十五)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有哪几个?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 正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解 读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公务员承担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关系重大,在保证公务员辞去公职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有以下五个: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法对最低服务年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留给下一步的单项法规进行规定,但规定了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提出辞去公职的申请,任免机关也不得批准该公务员的申请。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这里的特殊职位,是指保密法规定的“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岗位。秘密事项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高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关于脱密期限,依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规规定执行。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在实践中存在这样的现象,某个公务员承担或参加某项重要工作,该项工作未完成时,如果中途换人,有可能影响工作全局,损害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公务员也不行辞职。这里的“重要公务”是指与国家或者机关的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务活动。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上述情形也可以概括为:“正在接受审查的”,包括审计审查、纪委审查、司法审查。纪律审查和司法审查一般是指已正式立案的。这一规定也是为了防止违法违纪人员以辞职来逃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这项是兜底条款,为进一步完善辞去公职制度留下了余地,但同时也表明,对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职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进行规定,以便于更好地保护公务员利益。
(二十六)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情形有哪几种?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三)女性公务